「稅務記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109年)


「營業稅」
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均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以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單月份15日內申報。
類型
稅率
稅額計算
納稅方法

一般稅額計算
  

5%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自動報繳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20萬↓

1%
依查定銷售額計算
稽徵機關
發單通知
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0.1%


銀行、保險、信託、期貨、證卷等金融業
經營專屬本業
2%
銷售額按稅率計算
自動報繳
經非專屬本業
5%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1%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業
15%
銷售額按稅率計算
自動報繳
酒家及女性陪侍之店
25%
例:有一個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該期銷貨100萬,進貨50萬,則該期
銷項稅額 =100萬 x 5%=50,000
進項稅額 = 50 萬 x 5%=25,000
營業稅 = 50,000 – 25,000 = 25,000
若進項稅額大於銷項額稅時,留抵結轉下期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企業一整年結算下來所需負擔的年度稅,於會計年度次年之5月份進行申報。稅額是以該年度淨利的「20%」來計算,淨利之換算可選擇採用查帳或同業標準率,年淨利低於12萬免徵營所稅。

依帳上實際銷售額減除成本及費用後計算之。



依同業標準來計算淨利,只要申報的純益率達到一定標準,且無其他檢舉或漏稅時,則可依書面進行審核,但可進行抽查,分為三個級距。
擴大書審率
3000萬以下適用
所得額標準
3000萬以上適用
淨利率標準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未依規定提示帳簿或無法勾稽時適用
例:有一個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年度之總營業額為1000萬,假設其採用擴大書審率8%計算
淨 利=1000萬 x 8% =80萬
營所稅= 80萬 x 20%  =16萬

「綜合所得稅」
綜所稅為個人年所得,以戶為單位結算,於次年5月份申報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 「所得淨額」
所得淨額 x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 「應繳(退)稅額」

各類扣除額 108年
每人
88,000
70歲以上
132,000


單身
120,000
夫妻合併
240,000
捐贈
所得總額20% (原則)
保險費
24,000/
健保及醫藥費
核實認列
災害損失
核實認列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30/
二擇一
租金支出
    12/
薪資所得
200,000/
儲蓄投資
270,000/
身心障礙
200,000/
學費
120,000/
財產交易損失
不得超過該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
課稅級距 108年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540,000元以下
5%
0
540,001  ~ 1,210,000
12%
37,800
1,210,001 ~ 2,420,000
20%
134,600
2,420,001 ~ 4,530,000
30%
376,600元
4,530,001 以上
40%
82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