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均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以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單月份15日內申報。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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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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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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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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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稅額計算 | 5%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 自動報繳 | |||
特 種 稅 額 計 算 |
查
定 課 稅 |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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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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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查定銷售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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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
發單通知 | |
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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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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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業 |
銀行、保險、信託、期貨、證卷等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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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專屬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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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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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按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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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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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非專屬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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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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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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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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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種 飲 食 |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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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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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按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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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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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家及女性陪侍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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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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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稅額 =100萬 x 5%=50,000
營業稅 = 50,000 – 25,000 = 25,000
若進項稅額大於銷項額稅時,留抵結轉下期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企業一整年結算下來所需負擔的年度稅,於會計年度次年之5月份進行申報。稅額是以該年度淨利的「20%」來計算,淨利之換算可選擇採用查帳或同業標準率,年淨利低於12萬免徵營所稅。
查
帳 |
依帳上實際銷售額減除成本及費用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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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業 標 準 |
依同業標準來計算淨利,只要申報的純益率達到一定標準,且無其他檢舉或漏稅時,則可依書面進行審核,但可進行抽查,分為三個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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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書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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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萬以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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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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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萬以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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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利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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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未依規定提示帳簿或無法勾稽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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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有一個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年度之總營業額為1000萬,假設其採用擴大書審率8%計算
淨 利=1000萬 x 8% =80萬
營所稅= 80萬 x 20% =16萬
淨 利=1000萬 x 8% =80萬
營所稅= 80萬 x 20% =16萬
「綜合所得稅」
綜所稅為個人年所得,以戶為單位結算,於次年5月份申報: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 「所得淨額」
所得淨額 x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 「應繳(退)稅額」
所得淨額 x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 「應繳(退)稅額」
各類扣除額 1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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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稅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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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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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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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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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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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擇 一 |
標
準
扣
除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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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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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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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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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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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舉
扣
除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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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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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總額20%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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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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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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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及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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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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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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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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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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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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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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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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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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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別
扣
除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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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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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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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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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0/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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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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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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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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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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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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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該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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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級距 1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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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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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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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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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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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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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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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01 ~ 1,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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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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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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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001 ~ 2,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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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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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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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01 ~ 4,5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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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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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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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001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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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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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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