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一、定義
  遺產稅是在因死亡而發生財產所有權移轉時所課徵的租稅。此稅發生在財產移轉之際,且以死亡者所遺留之財產為課稅範圍,是為財產稅性質。納稅義務人於依法納稅之後完全不能轉嫁,故最符合直接稅本質。
二、課稅對象與範圍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
  所謂遺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及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或其各順序之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規定稅率計算課徵遺產稅。
三、納稅義務人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