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均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以兩個月為一期,於1/15、3/15、5/15、7/15、9/15、11/15前申報前期營業稅。
例:有一個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該期銷貨100萬,進貨50萬,則該期
銷項稅額 =100萬*5%=50,000
進項稅額 = 50 萬*5%=25,000
營業稅 = 50000 – 25000 = 25000
若進項稅額大於銷項額稅時,留抵結轉下期
類型
|
稅率
|
稅額計算
|
納稅方法
| |||
一般稅額計算 | 5%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 自動報繳 | |||
查 定 課
稅 |
小規模營業人 (每月20萬↓)
|
1%
|
依查定銷售額計算
|
稽徵機關
發單通知 | ||
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
0.1%
| |||||
例:有一個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該期銷貨100萬,進貨50萬,則該期
銷項稅額 =100萬*5%=50,000
營業稅 = 50000 – 25000 = 25000
若進項稅額大於銷項額稅時,留抵結轉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