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為個人年所得以戶為單位結算,所需負擔之年度稅,於次年5月份申報: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or 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 「所得淨額」
所得淨額 x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 「應繳(退)稅額」
所得淨額 x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 「應繳(退)稅額」
各類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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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稅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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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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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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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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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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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擇 一 |
標
準
扣
除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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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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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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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併
|
15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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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舉
扣
除
額
|
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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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總額20%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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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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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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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及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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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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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
|
核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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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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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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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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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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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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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別
扣
除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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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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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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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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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0/戶
| |||
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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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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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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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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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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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該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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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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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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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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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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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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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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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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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01 ~ 1,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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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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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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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001 ~ 2,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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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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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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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001 ~ 4,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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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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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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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001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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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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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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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義
綜合所得稅乃國家對個人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一年)之淨所得課徵之稅。所課淨所得,即個人在一定期間內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依法得予扣除、減免之數額。綜合所得稅係對個人淨所得課徵,因而採用累進稅率重課高所得者而輕課低所得者,以符合國民之納稅能力,並達到平衡社會財富分配之目的,可謂最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之稅課。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亦即對凡在一國境內發生之所得,不問所得者之國籍,亦不論是否為居住者,均在課稅之列。
二、課稅對象與範圍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不論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亦不論其是否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其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均應申報課徵或就源扣繳綜合所得稅。
三、納稅義務人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
十大類綜合所得
一、 營利所得
二、 執行業務所得
三、 薪資所得
四、 利息所得
五、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六、 自力耕作、烏、牧、林、礦之所得
七、 財產交易所得
八、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九、 退職所得
十、 其他所得
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一、 免稅額
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直系尊親屬受扶養者年滿70歲,免稅額增加50%
二、 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 列舉扣除額)二擇一,再加扣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按物價指數調整。
(二)列舉扣除額:
1、 捐贈
2、 保險費
3、 醫藥及生育費
4、 災害損失
5、 購屋借款利息
6、 房租支出
7、 競選經費
(三)特別扣除額
1、 財產交易損失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 殘障特別扣除額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