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109年

綜所稅為個人年所得以戶為單位結算,所需負擔之年度稅,於次年5月份申報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or 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 「所得淨額」
所得淨額 x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 「應繳(退)稅額」

各類扣除額
每人
85,000
70歲以上
127,500


單身
79,000
夫妻合併
158,000
捐贈
所得總額20% (原則)
保險費
24,000/
健保及醫藥費
核實認列
災害損失
核實認列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30/
二擇一
租金支出
    12/
薪資所得
108,000/
儲蓄投資
270,000/
身心障礙
108,000/
學費
25,000/
財產交易損失
不得超過該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
課稅級距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520,000元以下
5%
0
520,001  ~ 1,170,000
12%
36,400
1,170,001 ~ 2,350,000
20%
130,000
2,350,001 ~ 4,400,000
30%
365,000
4,400,001元以上
40%
805,000

一、 定義
  綜合所得稅乃國家對個人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一年)之淨所得課徵之稅。所課淨所得,即個人在一定期間內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依法得予扣除、減免之數額。綜合所得稅係對個人淨所得課徵,因而採用累進稅率重課高所得者而輕課低所得者,以符合國民之納稅能力,並達到平衡社會財富分配之目的,可謂最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之稅課。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亦即對凡在一國境內發生之所得,不問所得者之國籍,亦不論是否為居住者,均在課稅之列。

二、課稅對象與範圍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不論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亦不論其是否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其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均應申報課徵或就源扣繳綜合所得稅。

三、納稅義務人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


十大類綜合所得

一、 營利所得
二、 執行業務所得
三、 薪資所得
四、 利息所得
五、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六、 自力耕作、烏、牧、林、礦之所得
七、 財產交易所得
八、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九、 退職所得
十、 其他所得

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一、 免稅額
  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直系尊親屬受扶養者年滿70歲,免稅額增加50%

二、 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 列舉扣除額)二擇一,再加扣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按物價指數調整。
(二)列舉扣除額:
1、 捐贈
2、 保險費
3、 醫藥及生育費
4、 災害損失
5、 購屋借款利息
6、 房租支出
7、 競選經費

(三)特別扣除額
1、 財產交易損失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 殘障特別扣除額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