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書審與查帳、公司與行號之異同

公司行號於每年五月時,需申報上一年度之營所稅結算申報。

一、結算申報書

該年度之「營業收入」,減掉「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後,即為「營業淨利」,再將非營業之收益及損失計入後,可得出課稅所得額(淨利)。



二、書審與查帳

結算申報書的「淨利」計算,可採「書審」或「查帳」。

(一)書審:參考書審率(同業標準)來決定淨利,只要申報的純益率超過標準,可書面進行審核,行業標準率由低至高為「書審率、所得額、淨利率」三個參考級距,若稅局進行抽查時,通常需依較高之淨利率核定。

(二)查帳:依帳上實際銷售額減除成本及費用後計算之,需憑證充足完整,且查帳比書審率更有利時適用。

 

書審(同業利潤標準)

查帳申報

利潤標準

書審率%、所得額%、淨利率%
-------------------------------------------→高

依實際憑證

被查帳時

依淨利率(無法提供帳冊)

提供完整帳簿憑證

帳務成本

適用情況

憑證不足,書審較有利時

憑證充足,且查帳淨利低於書審時


三、公司與行號之營所稅差異

計算出「淨利」後,公司與行業之計稅方式不同。

()「公司」:年淨利超過12萬需繳「營所稅」,稅後損益再提列盈餘公積、分配股利(含可扣抵稅)併入個人綜所稅,若未分配需加徵稅額。

營所稅:
淨利12萬內免徵
淨利12 ~20萬,營所稅 = (淨利-12)*1/2
淨利20萬以上,營所稅 = 淨利 x 20%

分配股利:
可扣抵稅額 = 股利所得*0.085(上限80,000元)  /   或是股利採分開計稅28%

()「行號」:無需繳納「營所稅」,營業淨利直接以「營利所得」併入營業人之「個人綜所稅」。


稅額之比較與試算  (假設營業人以淨利率10%申報淨利)

 

公司

行號

營業額100萬,淨利10

營所稅:淨利12萬內免繳
盈餘公積:1
綜合所得 (股利所得)9
可扣抵稅額:7,650 (*0.085)

綜合所得 (營利所得)10

營業額200萬,淨利20

營所稅:4萬 (淨利*20%)
盈餘公積:1.6
綜合所得 (股利所得)14.4
可扣抵稅額:1.22 (*0.085)

綜合所得 (營利所得)20

營業額2000萬,淨利200

營所稅:40 (淨利*20%)
盈餘公積:16
綜合所得 (股利所得)144
可扣抵稅額:8 (達上限)

綜合所得 (營利所得)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