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
帳 |
依帳上實際銷售額減除成本及費用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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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業 標 準 |
依同業標準來計算淨利,只要申報的純益率達到一定標準,且無其他檢舉或漏稅時,則可依書面進行審核,但可進行抽查,分為三個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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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書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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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萬以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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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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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萬以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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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利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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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未依規定提示帳簿或無法勾稽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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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義
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對營利事業之所得課徵之所得稅,其性質類似其他國家實施之法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而我國除對法人或公司課稅外,尚包括獨資、合夥、合作社、其他組織以及不符合行政院規定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事業,其範圍較廣。
二、課稅對象與範圍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包括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合夥、公司、合作社及其他組織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以及不符合免稅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事業等,均需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對於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為避免國際間之重複課稅,於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有扣抵稅款之辦法。若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即國外營利事業),不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依法向我國納稅。
三、納稅義務人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
1、以營利為目的之營利事業、合作社。
2、不符合行政院規定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