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健保(補充保費)、勞退 114年

勞保

「勞工保險」享有生育、傷病、失能、死亡、老年等事故保險,領有薪水的勞工才能參加勞保。勞保又可分為「單位負擔」,個人負擔、政府負擔。當月保費勞保局會於次月25日前寄發繳款單,雇主要將單位負負及代扣員工個人負責保費,於次月一併繳納。

員工人數五人以上之公司屬強制加保,應設立投保單位。未滿五人之公司屬自願加保對象。可選擇成立或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若僅有負責人之一人公司,不能成立勞保單位。

負責人非勞保的強制加保對象(自願加保),就算成立勞保單位也可不保在公司。但依規定需加保國民年金。員工部份若公司有成立勞保單位,應替員工加保,若未成立,員工應加保國民年金,無論有無成立勞保單位,皆需加保就業保險。

「國民年金」是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年滿25未滿65,沒有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可能要繳國民年金。114年起之月投保金額是19,761元(費率10.5%),每月個人負擔1042元(60%),政府負擔830元(40%)。

「就業保險」主要目的是幫助非自願失業的勞工安定失業間生活,給予職業訓練生活淨貼。15以上65以下都應有就業保險,負責人不得加保。

勞保投保(5人以上公司應成立投保單位、1~4人可選擇成立或不成立)

 

負責人

員工

勞保單位成立

有成立

無成立

有成立

無成立

勞工保險

負責人可選擇勞保保於公司或工會,亦或是繳國民年金

應加保

 

國民年金

 

應加保

就業保險

不能加保

要加保

 

健保

公司原則應成立健保投保單位,為自己、員工及眷屬加保,若員工在多家公司任職,原則每一家公司都需有勞保,健保則只要擇一即可,通常是以最主要工作(收入或工時高者)為主。公司負責人於設立前若有其他正職工作,可維持原公司健保,若無則應加保在自己公司。

雇主健保需自行全額負擔,員工健保則分為公司負擔(70%)、個人負擔(20%)及政府負擔(10%))。

負責人於自己公司投保健保時:未滿五人,最低投保金額為40100114年)。五人以上,最低投保金額45800另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投保金額。

健保投保(公司原則應成立)

 

負責人

員工

投保單位

原則保在自己公司,但若成立前已於其它公司投保,可暫不轉保。

擇一公司投保(主要工作)

負擔額

全額負擔

公司70%、個人20%、政府10%

投保金額

未滿5人:38200(113)40100(114)
5
人以上:45800(113)
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最高投保金額員工

依薪資調整級距


補充保費(二代健保)

補充保費指的是除經常性薪資外,其他所得或收入所額外需繳納的二代健保費。徵收對象包括「公司行號」及「個人」六類所得,114年之費率為2.11%,基本起扣點為20,000,而扣繳上限為1,000萬元。

公司行號每月發放之薪資及獎金總額,超過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需繳納補充保費。個人有六類所得達到門檻時,需繳納補充保費,分別為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

補充保費(二代健保)

獎金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

兼職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達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單次給付達 20,000元。

股利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20,000元(雇主身份)。
單次給付達 20,000 元(非雇主身份)。

利息所得

單次給付達 20,000元。

租金收入

單次給付達 20,000元。

除以上六類個人所得外,公司行號每月發放之薪資及獎金總額,超過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公司行號需扣繳補充保費。 

 

勞工退休金(勞退)

勞工退休金指勞工退休時,雇主依法要給與勞工的退休金,分為新制與舊制,目前新創皆屬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6%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部份,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掉。

依台灣法規,僱主有義務至少負擔員工勞保、健保、退休金,三者加起來大約是員工薪資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