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及小規模營業人之差異

創業時的組織類型,可概分為公司、行號及小規模營業人。

「公司」屬法人,具有限責任,公司資產與個人分離,出資人依出資額負有限責任。「行號」屬自然人,具無限責任,若產生債務時可從個人資產中追討。名稱使用上,公司具有全國性專有名詞,若要在各縣市擴展分店,建議設立公司。行號則屬區域性,因此不同縣市可能出現名稱完全相同的行號。

「營業稅」公司及行號完全相同,皆為(銷項-進項)之5%。
「營所稅」公司年度「淨利」超過12萬時需繳納「營所稅」,稅後盈餘再提列公積,發放股利併入股東個人綜所稅。行號年度「淨利」無論多寡無「營所稅」,全額以營利所得併入綜所稅中。

若不想使用發票就需申請小規模營業人(20萬↓),稅額每三個月核定一次,可免委託記帳士或會計師協助帳務。

 

行號

公司

小規模營業人

使用發票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同右

**企業社等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

商業登記法(自然人)

公司法(法人),需申報洗錢防制。

範圍

縣市區域性

全國性

責任

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

營業稅
每2個月申報

免用發票(20萬↓)
稅局核定(3個月)

發票5%
2個月申報(1357911)之15號前

營所稅
5月份申報

不需申報
稅局核定(併綜所稅)

需申報,無稅額
申報所得併綜所稅

需申報,營所稅20%12萬以下免徵)
稅後盈餘提列公積,發放股利。
9月份需暫繳營所稅額。

綜合所得稅
5月份申報

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

股利所得
可扣抵稅額=股利*8.5% (上限8萬)
或不計入所得單獨
28%計稅



公司與行號於營所稅申報階段,在計算出「淨利」後,兩者之計稅方式不同。

()「公司」:年淨利超過12萬需繳「營所稅」,稅後損益再提列盈餘公積、分配股利(含可扣抵稅)併入個人綜所稅,若未分配需加徵稅額。

營所稅:
淨利12萬內免徵
淨利12 ~20萬,營所稅 = (淨利-12)*1/2
淨利20萬以上,營所稅 淨利 x 20%

分配股利:
可扣抵稅額 = 股利所得*0.085(上限80,000元)  /   或是股利採分開計稅28%

()「行號」:無需繳納「營所稅」,營業淨利直接以「營利所得」併入營業人之「個人綜所稅」。


稅額之比較與試算  (假設營業人以淨利率10%申報淨利)

 

公司

行號

營業額100萬,淨利10

營所稅:淨利12萬內免繳
盈餘公積:1
綜合所得 (股利所得)9
可扣抵稅額:7,650 (*0.085)

綜合所得 (營利所得)10

營業額200萬,淨利20

營所稅:4萬 (淨利*20%)
盈餘公積:1.6
綜合所得 (股利所得)14.4
可扣抵稅額:1.22 (*0.085)

綜合所得 (營利所得)20

營業額2000萬,淨利200

營所稅:40 (淨利*20%)
盈餘公積:16
綜合所得 (股利所得)144
可扣抵稅額:8 (達上限)

綜合所得 (營利所得)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