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期貨交易稅係對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期貨交易稅條例之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
二、納稅義務人及代徵人
期貨交易稅買賣雙方均須負擔,由期貨商代徵繳納。
三、稅單及計算方式
股價類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千分之0.1課徵。
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類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百萬分之0.125課徵。
中華民國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百萬分之1.25課徵。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千分之1課徵。
黃金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百萬分之2.5課徵。
四、期貨商報繳期貨交易稅方式
股價類期貨由期貨交易商在交易的當天,按照交易之契約金額各千分之0.1的稅率,而30天期貨商業本票利率類期貨由期貨交易商在交易的當天,按照交易之契約金額各百萬分之0.125稅率,中華民國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由期貨交易商在交易的當天,按照交易之契約金額各百萬分之1.25稅率,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期貨由期貨交易商在交易的當天,按照交易之契約金額各千分之1稅率,黃金期貨由期貨交易商在交易當天,按照交易之契約金額各百萬分之2.5稅率,向買賣雙方交易人代徵,並在交易的次日,填具「期貨商代徵期貨交易稅稅款繳款書」,將代徵稅款向一般金融單位代收稅款處繳納。
五、獎懲
規定及罰則:
期貨商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按其代徵稅款給予千分之一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台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期貨商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五日前填報管轄稽徵機關,期貨商不依前述規定向管轄稽徵機關填報期貨交易清單或媒體資料,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怠報金。
期貨商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徵、漏徵的情行者,除責令其賠繳外,另處所漏稅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