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贈與稅乃對無償給與他人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之行為所課徵之稅,屬直接稅,為防杜遺產稅逃漏而設立的稅課,使財產所有權人無法在生前以贈與方式分散財產。因此贈與稅對遺產稅具有輔助之作用。
二、課稅對象與範圍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贈與稅。
三、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行蹤不明或逾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