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一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所稅,未分配盈餘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加計同年度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

兩稅合一

★ 可扣抵帳戶之設置

1、凡依本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自八十七年度起,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2、營利事業得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

3、可扣抵稅額之計算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營利事業
為避免重復課稅,所以在營利事業階段所交之營所稅,得以在個人階段綜所稅時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