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的概念最早出現在1930年代的美國,其定義為以面對面的方式,在不固定的地點中直接將商品或是服務賣給消費者,包括拜訪推銷、攤位展覽或是集會銷售都屬之。
之後隨著時代的發展,漸漸產生了人際網絡、上下線及組織性,又發展出了獎勵金及招募制度,就漸漸的成為了今日的「多層次行銷」。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多層次行銷亦是如此,多層次行銷的概念最初原為一種分享的美德,將自己認為好的產品分享給自己的親友,而不是為了套利的一種投機行為,然而卻因不肖業者的非法濫用危害了整個經濟制度。
他們以「買空賣空」的方式,以廉價的清潔劑作為媒介,標上幾近天價的價格,讓多層次行銷的成員花大錢買下無任何價值的產品作為入會條件,但只要能夠拉進五個會員就可回本,之後就可開始進行投機套利的動作。俗稱為「老鼠會」。
為了避免直銷淪為老鼠會的同義詞,1979年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開始著手為多層次行銷的合法正當性正名,歷經了不少次的討論及研議。
一般而言,經營多層次行銷,具有以下幾個特色:
1、 銷售者亦為消費者,擁有最切身的使用者體驗,更利於行銷。
2、人際網絡為主要通路,業績往往就取決於銷售者人脈、信譽及行銷力。
3、若經營方式不正確,易造成身旁親友的困擾。
4、易被不肖業者以不正當方式操作。
相關稅務
「多層次行銷」是一種多元且複雜的行銷活動,不同於一般單純銷售行為,他包含了零售利潤、表現傑出獲得的獎金及相關的輔助金等等,加上多層次行銷的經營往往能夠在不離開原有工作的情況下經營,也讓民眾容易去忽略多層次行銷所衍生的稅務問題。
無論是專營或是兼營多層次行銷,無論是自用或是銷售,事實上都會產生相關所得,其所得來源主要可分為以下三種:
1、 營利所得:個人提供營務或是零售利潤予消費者,且當年的進貨金額超過7萬元者,獲取的利潤屬於營利所得。
2、 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因為其下線之經營,進貨達到一定標準後,所獲得公司提供的獎金或補助,其屬於佣金收入,可採用費用率20%計算或是核實扣除必要費用後申報。
3、 其他所得:個人因業績達到公司所訂之目標後,所獲得的獎金及補助金,即屬於其他所得,得合併綜所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