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及小規模營業人之差異

創業時的組織類型,可概分為公司、行號及小規模營業人。

「公司」屬法人,具有限責任,公司資產與個人分離,出資人依出資額負有限責任。「行號」屬自然人,具無限責任,若產生債務時可從個人資產中追討。名稱使用上,公司具有全國性專有名詞,若要在各縣市擴展分店,建議設立公司。行號則屬區域性,因此不同縣市可能出現名稱完全相同的行號。

「營業稅」公司及行號完全相同,皆為(銷項-進項)之5%。
「營所稅」公司年度「淨利」超過12萬時需繳納「營所稅」,稅後盈餘再提列公積,發放股利併入股東個人綜所稅。行號年度「淨利」無論多寡無「營所稅」,全額以營利所得併入綜所稅中。

若不想使用發票就需申請小規模營業人(20萬↓),稅額每三個月核定一次,可免委託記帳士或會計師協助帳務。

 

行號

公司

小規模營業人

使用發票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同右

**企業社等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

商業登記法(自然人)

公司法(法人),需申報洗錢防制。

範圍

縣市區域性

全國性

責任

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

營業稅
每2個月申報

免用發票(20萬↓)
稅局核定(3個月)

發票5%
2個月申報(1357911)之15號前

營所稅
5月份申報

不需申報
稅局核定(併綜所稅)

需申報,無稅額
申報所得併綜所稅

需申報,營所稅20%12萬以下免徵)
稅後盈餘提列公積,發放股利。
9月份需暫繳營所稅額。

綜合所得稅
5月份申報

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

股利所得
可扣抵稅額=淨利*8.5% (上限8萬)
或不計入所得單獨
28%計稅